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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长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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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出生于河北沧洲
2001年大学毕业
曾就职于北京一家有名
的试管专科医院
 
 
 

1.不接受非不育症女性需求

2.不接受单方需求

3.不接受不明身份

4.不接受粗俗需求者

5.不接受违法要求

6.不接受预算不足需求者

7.不发生性关系

8.不先付定金后见面

 

中国北京: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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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心代孕”与伦理、法律的关系!

  爱心代孕的行为是爱心自愿互助的前提,它间接杜绝了部分贩卖、偷盗婴儿的罪恶行为;它用最有效的爱心互助方式帮助了中国10%的不育家庭和经济较困难家庭;它杜绝了国内相当多的医院对不育患者的故意误诊、加重病情、榨取钱财的罪恶行为;它解决了收养制度上的昂贵开支、烦琐程序、漫长等待、血缘遗憾、质量缺陷;它保证了中华优秀血脉的延续和比例!(需求者大多为高学历、高素质、高地位。)。。。。。。它促进了更多婚姻、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它对中国的文明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何来伦理问题?   
爱心代孕充分保障了不育女性和健康丈夫的生育人权。血脉的延续和完整家庭的观念是全世界人类的共识。爱心代孕完全发扬了人类崇高的人性互助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无可非议的爱心道德行为!在国外,爱心代孕是受到法律规范和宣扬的爱心行为,已经被充分的发扬光大并被全社会普遍接受。随着中国文明进程的加快,弱势群体理当得到公权机关的正确关注和帮助,爱心代孕行为必将逐步得到中国全社会的完全、共同认可!卫生部的非人性规章与本站无关,况且会很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何来法律问题?   
附中国著名法律权威人士的观点:   
岳成律师观点:(转自中国律师网、新华网《律师岳成“法眼”透视社会热点 》http://acla.org.cn/pages/2005-12-30/s33220.html)   
“关于“代人受孕”的行为我们国家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在法无禁止皆自由,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这方面的规定,公民之间只要双方出于自愿、平等,就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合作。所以一个公民在自己的言行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不损人利己,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利益,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是必须要考虑的。“代人受孕”如果违反法律,不违反伦理道德,不损害他人,双方都愿意这种合作,我看是不应该禁止的,起码在我们当前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观点:(转自《新民周刊》之《代孕挑战生命伦理》http://news.sohu.com/20050622/n226042050.shtml)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订立的合同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由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代孕合同不能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吴冬律师认为应该立法规范代孕,因为代孕的现实需求是无法抹灭的。      

为什么"卫道士"和所谓的“专家”和“记者”把“爱心代孕”解释为传统意义上“借腹生子”并“担心”多多?   
首先是当今的社会风气和“以己为中心”的文化决定的!“谁管他人瓦上霜 ?”能够咬到别人就是这些"卫道士"“专家”和“记者”最大的成绩和满足。弱势群体(不育症患者和贫困家庭)谁去关怀?怎么去实际的关怀?无人过问! 其次是他们扭曲的人格决定的,虚构事实和妄加猜测就是这些“人”的“人格魅力”。最后是官本位的人治思想在做怪,以所谓的“权威”为依据,尽情的摇旗呐喊,突显小丑嘴脸。这些爬上台面的乌合之众虽然占尽社会的优势资源,但他们的本质是极其自私、愚昧的!作为一个中国人,看到这些怪现象,感到的是无比的悲哀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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